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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时间:2020-04-07 浏览量:1887

【导读】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壹、规范性引用文件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 法》、《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等。
贰、相关监测仪器

1、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
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3、气相色谱仪
4、分光光度计
5、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6、离子色谱仪
7、非分散红外烟气分析仪
8、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9、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0、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11、紫外分光光度计
12、噪声统计分析仪
13、噪声频谱分析仪
14、颗粒物采样器
15、在线COD监测仪
16、大气污染物分析仪
叁、焚烧厂主体设施的技术
焚烧厂主体设施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焚烧炉、烟气净化装置和焚烧设施排气筒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应配有烟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装置,每台危险废物焚烧炉应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如有多个排气源,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若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排气筒应按 GB/T 16157 要求,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并在采样口的正下方约 1 m 处设置不小于 3 m2的带护栏的监测平台,同时设置永久电源(220 V)以便放置采样设备,进行采样操作。

肆、 运行要求
危险废物焚烧厂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工艺控制参数、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伍、 监测要求
危险废物焚烧厂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当每月至少开展 1 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当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其采样要求按 HJ/T 365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浓度为连续 3 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危险废物焚烧厂应对焚烧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进行在线监测,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校对。在线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动态公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烟气在线监测指标应为 1 小时均值,且应至少包括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和烟气含氧量等。